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郧西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测和预警
3.1 预防预测
3.2 预警
3.3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制度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处置
4.4 分类处置
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7 总结评估
8 宣传教育和演练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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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郧西县旅游形象。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湖北省旅游条例》
(11)《湖北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十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郧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处理突发旅游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教育,开展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旅游事件的报告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或及时现场处理边救援边报告,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依法行政,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处置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突发旅游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旅游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县旅游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外侨办、县台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旅游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工作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承担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县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县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决策。
县广电局: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及时派出救援队伍协助旅游行政部门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现场道路交通畅通和管辖水域交通事故导致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伤病旅游者的紧急救治以及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疾病的治疗和控制。
县外侨办:负责在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涉及港澳侨胞、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及我县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县台办:负责在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涉台旅游者伤亡的协调处理。
2.3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需要聘请旅游、地质、法律、气象等专家组成县旅游应急专家咨询组,为有效处置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成立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协调。
3 预测和预警
3.1 预防预测
县旅游局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重点时段、重点地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可能性。
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于每年1月份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总结上年度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本年度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部门。
3.2 预警
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预警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的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预警事项、预期危害以及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公告。
3.3.2 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利用一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弱、幼、残、孕和境外旅游者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有可能发生地的旅游团组和其他旅游者传递预警信息。
与预警信息相关的乡镇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制度
4.1.1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旅游“安全专管员”和负责人是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和上级政府以及旅游行政部门、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县设立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救援电话6227833,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3 报告内容
突发旅游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伤亡、国籍或机关、性别、组团社和全陪或领队)、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置完毕后整理完整的书面报告上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旅游经营部门要及时组织游客开展防范和应对自救互救等措施,尽量减少危害。政府和旅游、公安、交通、卫生、外侨、对台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分级处置
4.3.1 事件分级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分级标准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4.3.2 分级相应
当Ⅰ级、Ⅱ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时,省旅游应急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旅游局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
当Ⅲ级、Ⅳ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由县政府按程序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4.4 分类处置
4.4.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旅游者应进行自救互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在接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预测事件的等级决定报告上一级政府。
(3)县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和事发地及县旅游行政部门的建议,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2 公共卫生事件类
(1)旅游团队发现疑似急性传染病病例,随团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团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传染病疫情后,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2)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和景区(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和查找并终止中毒原因。
(3)县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和事发地政府及县旅游行政部门的建议,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3 社会安全事件类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县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县旅游行政部门和县外侨办或县台办根据事件的等级,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沟通情况,必要时商请国家旅游局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在大型旅游会展和节事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旅游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外侨、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县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及危害程度和事发地政府及县旅游行政部门的建议,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4 国(境)外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家、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境外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旅游部门应向外侨办或对台部门通报情况。
县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县旅游行政部门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并及时上报上一级旅游应急指挥部。
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4.4.5 应急结束
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5 信息发布
县旅游应急指挥部应按照《郧西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新闻信息;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新闻报道须与县外侨办、县台办协商后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县旅游行政部门要落实旅游“安全专管员”或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应急工作需要。旅游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安全专管员”,负责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救援工作。
6.2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6.3 通信保障
参与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县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管理人员、旅游“安全专管员”、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通信畅通。
6.4 交通保障
参与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和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
7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要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8 宣传教育和演练
县级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要围绕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应急指挥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应对突发事件演习,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县旅游局应每年组织县重点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星级宾馆饭店,进行一次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培训或演习;旅游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适时进行演练,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由县政府应急办和指挥部办公室共同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策。
对参加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导致事件发生以及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 附 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县旅游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